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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2015年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9-08-20 16:26:10 来源:佳福斯 点击:1644次


各省辖市及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省电力公司、有关发电企业:

      现将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748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燃煤机组上网电价下降和化肥生产用电价格提高的电价空间,主要用于实施全省范围内城乡各类用电同价,同时适当疏导清洁发电价格矛盾和电网电价矛盾。

      二、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降低0.0194元/千瓦时(含税,下同),降低后的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为0.3997元/千瓦时,各发电机组具体上网电价见附件一、二。

      三、取消化肥用电价格子项。此次化肥生产用电电度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10元,自2016年4月20日起按相应类别的工商业电价执行。

      四、全省范围内实施城乡各类用电同价。除10千伏居民生活和淅川县电价外,趸售县各类用电价格降至直供电价标准,同时执行与直供区域相同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河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和河南省电网峰谷分时电价表见附件三、四。相应调整趸售结算电价,见附件五。

      五、适当疏导燃气发电价格矛盾。郑州燃气发电有限公司、河南中原燃气发电有限公司上网电价由每千瓦时0.609元提高到0.659元。

      六、适当疏导超洁净发电上网电价矛盾。2015年经省环保厅验收合格的超洁净燃煤发电机组,经我委确认后,达标运行超洁净设施所发电量,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

七、电力公司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结算电价的标准按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的标杆上网电价执行。
      八、按期关停、尚在发电量指标交易期的公用小火电机组,电价同步调整,仅用于发电量指标交易。
      九、自备电厂电量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电价按标杆电价政策执行,根据加装和运行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等情况,执行相应内容的标杆电价政策。
      十、以上电价调整自2015年4月20日起执行。电力用户4月20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县域确因表计原因暂无法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电网企业要抓紧更换表计,于7月1日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十一、继续对高耗能行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施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阶梯电价政策,以促进我省产业结构升级和淘汰落后产能。
      十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电力部门,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电价政策执行到位。发电企业、煤炭企业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严格遵守订货合同,稳定发电用煤价格,共同营造煤电行业良好的经营环境,促进煤电行业协调发展。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附件:1、河南省统调电厂上网电价表
      2、河南省地方电厂上网电价表
      3、河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4、河南省电网峰谷分时电价表
      5、河南省趸售结算电价表
      6、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
      201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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